Year 2012 - Trade Prospect 行業展望
顧名思義,第三者 (Third Party) 祗會在責任保險上出現,市面上很多顧客都說要買第三者保險,我們實 在要清楚在保單上第三者的定義和解釋。在香港,建築物管理責任保險和汽車責任保險都有第三者責任 保險的名稱,在其他責任保險則採用其他的保險名稱,例如公眾責任保險,專業責任保險等。在不同的 責任保險裡,何謂第三者呢? a) 普通解釋 (Common Interpretation) 一般來說投保人作為第一者 (first party)購買責任保險,接受投保的保險公司作為第二者 (second party),提供因投 保人疏忽而引起其他人 (第三者 third party) 受傷損失的法律責任。 b) 建築物管理第三者風險保險 (Building Owners Corporation Third Party Liability Insurance Policy) 在建築物管理第三者風險保險 (Building Owners Corporation Third Party Liability Insurance Policy)的標準保單中, 在保障條款中 (Insuring Clauses) 提及“第三者的受傷或死亡 (injury to or death of third parties)”。在保單內的“定 義條款 (Definition)”中,包含很多保單名詞,例如:行業 (The Business),公司 (The Company),但是找不到第三 者 (Third Party) 在保單中的定義,香港保險聯會 (HKFI) 雖然在第三者風險保險的常見問題中澄清“第三者”誰是和 誰不是“第三者”,但是仍然沒有為「第三者」訂立保單的定義作出解釋。 c) 私家車第三者保險 (Private Car Insurance - Third Party Only) 在私家車第三者保險中 (Private Car Insurance - Third Party Only),保障條款 (insuring Clauses) 對於第三者的描述 為“任何人的死亡或受傷 death of or bodily injury to any person”,這裡使用‘任何人any person’去形容 “第 三者 (Third Party)”在私家車第三者保險中保障條款中明確表明保障“任何人”進入或離開車輛時引起的責任 (any person (other than the person driving) in or getting into or out of the another car),上述的任何人意指乘客,而保 單亦會同時保障汽車意外引起的乘客受傷或死亡的法律責任,從這例子中,可以看到在私家車第三者保險中,乘客 的責任既是被保障,而乘客亦可以是第三者向受保車主或司機索取責任上的索償。 在法律中“第三者 (Third Party)”與 “任何人any person”究竟有沒有實質上的分別,仔細明確的分析不是本篇文 章的範圍,但是明顯地用字的不同定會帶來不同的法律解釋,儘管這“不同”在實際上的應用或許是沒有多少人留 意。 d) 交叉責任條款 (Cross liability clauses) 在交叉責任條款下,保單同時間保障多名投保人的責任 (multiple insured),但每名受保人的責任既可以受到保障, 亦同時可以作為第三者的身份向其他受保人索償其應負責的責任。 e) 總結: 保險合約條款決定“誰是責任保險單上的第三者” 保險合約條款是判決“誰是責任保險單上的第三者”的依據,第三者的身份最終仍是由有關的保單所判斷,隨着不 同的保單條文,第三者的定義亦會隨之改變。 特別鳴謝:Dr Raymond Chow 周偉文博士 撰寫 保險字典 Insurance Dictionary 誰是責任保險單上的第三者 (Third Party)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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