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ar 2015 - The New Challenges of Insurance Regulatory Reform 保險業新規管 帶來的新機遇
2014 年會長的話 PRESIDENT 2014 MESSAGE 秉承香港保險中介人商會的宗旨,於過去的一年,理事會的會務主 要是投放在為中介人爭取合理權益和消費者的應有權利上進行,去 年業界最為關注的,莫過於香港政府提交立法會審議之,《2014年 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有關修訂後的條例,對業界的監管更為 嚴苛,引起業界很大的迴響,經過理事們研究有關之草案後,概括 出其中六點對保險中介人最為受影響的條例,尋求更加深入的了解 當中內容,向政府有關部門及立法會議員提出本會的關注,得到立 法會陳健波議員的協助及保險業監理專員蔡淑嫻女士的闡釋,將有 關之六點關注的理解,列出如下: 1. 操守規定-投保人之最佳利益 保險中介人要盡其責任,令投保人以最為合理的保險收費,獲得所需要的保障。 2. 罰則嚴苛 最高罰款為港幣10,000,000.00,當獨立保險業監管局成立後,會有指引將罰則級別及罰款清 楚細分。 3. 業界參與 - 保監局成員當中至少有2名董事具備保險業的知識及經驗 本會提議最好能夠增加到有四份之一的成員,有保險業的知識及經驗的保險從業員,但得到 的消息是機會不大。 4. 保險代理商發牌的過渡安排 本會提議可追溯對保險中介人現有的要求,保證現在的保險中介人於過渡期後自動獲得續 牌,經過陳健波議員於立法會的諮詢會上代本會提出,及獲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張國財副秘 書長承諾及肯定。 5. 業務轉介規範 經保監專員將有關條例闡釋後;理解為保險轉介業務可繼續經營,但投保人必須知道保險最 終是透過哪一個保險中介人或中介公司安排到承保的保險公司。至於業務轉介者的佣金仍可 以從業務安排的保險中介人或中介公司獲取,因為佣金收入的自行分配,不涉及規管範圍。 6. 聯任多間代理公司董事職能規範 有關之董事祇可以登記及獲發牌代表其中一間保險代理公司或經紀公司,進行「受規管活 動」;例如與其客戶推薦保單的承保範圍、提供意見、訂立保單等等,而該董事亦有聯任其 他保險中介公司;他在其他保險中介公司的職務範圍祇可以是行政及管理上的工作,如果該 名董事代表其他保險中介公司進行「受規管活動」,這是違法的行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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