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ar 2014 - The Insurance Regulatory Framework Future Trend 保險規管架構 - 未來的趨勢
理在銷售過程中有責任維護其保險公司的最佳利益。而立法建議提出,要求保險代理必須維護 作為保險公司交易對手的保單持有人的最佳利益,似乎既不可行,亦不恰當。 此外,賦予保監局有權命令受規管人士繳付最高金額1,000萬港元的罰款或因為受規管人士的失 當行為而令其獲取的利潤金額或避免的損失金額的3倍 (以金額較大者為準)。建議中的罰款金額 實在過高,同時,與其他類似的紀律處分制度和刑事法相比,如此高的罰款金額根本不成正比 例。現時,會計師、律師和大律師的每宗個案最高罰款只是50萬港元,而對醫生的紀律處分, 更不設罰款。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第113C條罪行的罰款級別,第六級的最高罰款也只不過是 10萬港元。據此,較為合理的處理是否應該按照案件的嚴重程度,制訂不同級別的罰款金額? 一個完整的監管制度,應該同時設有上訴機制,給予中介人申訴的渠道。當局必須進一步釐清 上訴審裁處的職權和運作,包括:上訴審裁處有甚麼程序需要遵循呢?其審案的紀錄和調查結 果會否公開呢?欲提出上訴的代理中介人需要承擔甚麼訴訟費呢?如何確保這些潛在費用不會 成為窒礙中介人提出上訴的絆腳石呢? 保險中介人作為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的橋樑,其擔綱的角色絕對不容忽視。一個建全而恰當 的規管制度,可以有效提高行業的專業性及認受性,讓投保人可以更安心投保。但若然矯枉過 正,可能引致反效果,導致專業人才流失,中介人亦不敢為客戶提供專業意見,最終客戶的損 失可能更大。 保險業現正處於關鍵性的轉捩點,保聯相信改善和提升現行的規管制度,以確立香港作為世界 金融中心的地位,奠下更穩固的基石是必然的發展。保聯已準備就緒,繼續與財經事務及庫務 局和保險業監理處保持對話,確保新的規管框架在合情合理的法律基礎上,變得更加鞏固穩 健,在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同時,能夠顧及承保商和中介人的福祉,協助業界的持續發展。 李滿能 香港保險業聯會主席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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