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ar 2016 - EVOLUTION OF INSURANCE INDUSTRY UNDER THE COMPETITION ORDINANCE 公平競爭法下保險業新進化

這時我司業務發展部同事收到陳先生來電,並謂轉移計劃的事情需要暫時擱置。我司百思不得 其解,後來經過再三詢問,終於知道陳先生決定背後的原因。原來當陳先生知會現時強積金服 務提供者關於轉移計劃一事時,其有銀行背景為母公司兼有分行職員作為關係經理的強積金服 務提供者向陳先生明示或暗示如果陳先生願意把強積金計劃繼續留在該公司,銀行商業放貸部 那邊不但可以為陳先生公司預留一筆新的信貸額,現時陳先生公司的相關貸款條款更可望重新 調整。任何中小企老闆聽見以上條件,必定俯首稱臣,更遑論把強積金計劃保留在現時服務提 供者那裡。 當時,陳先生公司的職員及我司業務發展部同事無不氣憤難平,明明是一個較好的積金計劃, 卻因為銀行開出優厚條件,要繼續留在原有的計劃裡。如此不平等的競爭環境,實在令人沮 喪。 時為二零一四年六月,距離競爭條例的實施還有一年半時間。今日,在競爭條例下,以上不公 平現象,可能有機會得到解決。根據條例所定立的三項“競爭守則”中第二行為守則禁止業務實 體濫用市場權勢;該銀行及其附屬強積金公司可能已經違反了競爭條例。 在第二行為守則中,條例定明“反競爭搭售及捆綁銷售”乃違反競爭條例的行為。條例指出“倘 若供應商將顧客購買一種產品(被搭售產品)作為向其銷售另一種產品(搭售產品)的先決條 件,即構成搭售(即搭售產品並不單獨銷售)”。 上述有關陳先生公司轉換強積金計劃的個案中,銀行與其關聯的附屬強積金公司,以放棄轉換 強積金公司作為商業放貸的先決條件,誘使陳先生公司放棄轉換決定,明顯違反了相關行為守 則。雖然表面看來,個案看似成立,但最後還是要透過有關人士作出投訴,競爭委員會立案調 查等等手續,最後結果如何還是未知之數。 Chris Lai Managing Director Mpfsupermart Company Limited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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